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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以身份證年齡還是檔案年齡為準?最高法院一槌定音

發(fā)布時間:2024-11-12 14:07:35


20240429    黎三叔,男,1955年4月29日出生。1969年12月,黎三叔應征入伍。黎三叔個人檔案最先記載出生年月為《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》及《政治審查登記表》中記載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。

1975年3月黎三叔退伍,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廠工作,后調入市廣播電視局、市電視臺工作,2014年退休前系省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職工。

    黎三叔第一、二代《居民身份證》、《常住人口信息》、《戶口簿》及相關考核評審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記載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。黎三叔應征入伍前的戶籍檔案材料及出生證材料均未查尋到。

2014年4月22日,黎三叔所在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遞交了黎三叔的《參保人員養(yǎng)老金待遇審批表》。

2014年4月23日,公司向人社廳相關部門遞交了黎三叔的參保人員基本養(yǎng)老金申領表(A4—1)。

2014年4月28日,黎三叔接到人社廳養(yǎng)老保險處的《參保人員養(yǎng)老金待遇審批表》及公司的《退休審批表》等決定、通知。

    黎三叔不服,認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齡,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,省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復議書,維持人社廳在辦理黎三叔退休和養(yǎng)老金時對黎三叔出生時間的認定,并以此作出的《參保人員養(yǎng)老金待遇審批表》。

黎三叔不服該行政復議決定,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中級法院: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,退休年齡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

    南昌中院一審認為:黎三叔的第一代身份證記載年齡雖為1955年4月29日,但該身份證簽發(fā)日期為1987年10月,而黎三叔的檔案形成于1969年12月。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(guī)定辦理企業(yè)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如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,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。上述《通知》雖然是對企業(yè)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但人社廳比照此《通知》中相關規(guī)定并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(guī)定,且該《通知》至今有效。因此不應認定人社廳在本起退休審批中適用法律錯誤。

人社廳相關部門在審批中程序不規(guī)范,但審批結果并無不妥。黎三叔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,認定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適用法律錯誤,依法應予撤銷的理由不足,不予采納。一審判決駁回黎三叔的訴訟請求。

黎三叔不服該判決,上訴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。

高級法院:審判得沒錯,人社廳認定的退休年齡沒問題

    江西高院二審認為:《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(guī)定辦理企業(yè)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社部發(fā)[1999]8號)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職責范圍內對確定職工退休相關問題下發(fā)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是對該辦法的具體應用解釋,與上位法并不相抵觸,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應承認其效力。

    人社廳在退休審批過程中發(fā)現黎三叔的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,《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》及《政治審查登記表》上記載的出生時間是1954年4月29日,是其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,其他材料記載的均為1955年4月29日。根據《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(guī)定辦理企業(yè)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的規(guī)定,人社廳認定黎三叔退休起算時間為1954年4月29日并無不妥。

高院作出二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決。

申請再審:人社廳對我出生日期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,最高法院要為我做主??!

    黎三叔不服一、二審判決,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,請求撤銷原審判決,依法重新審理本案或發(fā)回重審。主要事實和理由為:

1.人社廳對我出生日期的認定適用法規(guī)錯誤,違反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中第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公民的“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”;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、退職的暫行辦法》(國發(fā)[1978]104號)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男年滿六十周歲,女年滿五十周歲,連續(xù)工齡滿十年的”(法定退休年齡)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。

2.人社廳對我出生日期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,在適用證據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章“證據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”。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寫,不代表申請人主觀意愿,由我承擔責任和后果明顯有失公正。

3.人社廳在《參保人員養(yǎng)老金待遇審批表》中更改我的出生年月屬擅自變更公民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,超越法定權限,違反行政法關于“有授權則有行政,無授權則無行政”的基本原則。據此做出的“正常退休”審批決定,行政行為違法,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。

4.國務院《關于做好規(guī)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》國務院辦發(fā)(2010)28號文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未列入繼續(xù)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不得做為行政管理的依據”。社部發(fā)(1999)8號文件未列入人社部公布的繼續(xù)有效規(guī)范性文件目錄,因此,已不能做為行政管理依據。

最高法院: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,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

    最高法院認為:黎三叔申請更正其檔案中出生日期的沖突記載,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(guī)定辦理企業(yè)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社部發(fā)[1999]8號)規(guī)定,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,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。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,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。

    至于國務院《關于做好規(guī)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[2010]28號)清理對象是規(guī)章,社部發(fā)(1999)8號文屬規(guī)范性文件,不屬于國務院規(guī)章清理的范圍,黎三叔認為社部發(fā)(1999)8號文沒有上位法依據、系被國務院清理的規(guī)章屬于無效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
    而社部發(fā)(1999)8號文中對退休起算時間的規(guī)定是為規(guī)范確定職工退休時間,在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,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,并不是確認其身份情況,與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并不抵觸。人社廳認定黎三叔退休起算時間為1954年4月29日并無不妥。

綜上,最高法院裁定如下:駁回黎三叔的再審申請。

案號:(2017)最高法行申2877號(當事人系化名)

(佑成 德宏分公司)2024.04.29.